碳中和研究|“双碳”背景下新能源项目的投资机遇与风险控制
✎ 第711篇 原创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蒋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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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见的新能源类型及产业分布
1.1“新能源”的界定
在学术界,新能源又被称为非常规能源,泛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所有能源形式,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氢能等,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被视为常规能源。也有观点认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
在立法文件中,“新能源”一词,最早出现在原国家计委1997年颁布的《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计交能〔1997〕955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经转化或加工后的电力或洁净燃料。”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颁行实施,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对比上述两个文件可发现,“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外延十分接近,但内涵有所侧重。
我国现行能源管理体制及政策文件中,经常见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并用的情况,如能源国家能源局下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2020年《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以及节能的产品和服务”。
为了便于探讨,本文不严格区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而是按照行业习惯,主要思考可再生能源领域市场关注度较高的风能、太阳能、氢能这三种新能源形式。其中,风电光伏产业发展较早,已形成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氢能发展较晚,法规政策体系亟待建立。
1.2 新能源产业分布
1.2.1 光伏产业链
太阳能的主要利用方式包括光伏发电、太阳能聚热发电系统、被动式太阳房等。光伏发电是太阳能利用的重要分支,也是最受关注的投资领域。我国拥有拥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尤其是“三北”地区,在上世纪末便开始发展光伏产业。根据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GEIDCO)的分析,我国光伏产业链较为完整且市占率绝对领先,2019年,我国硅片产能在全球范围内占比接近97%,电池片、组件的产量全球占比达到75%以上,多晶硅的产能占比也在70%左右。
光伏产业链可分为硅料、硅片、光伏电池片、光伏组件、光伏系统五个环节。上游包括原料高纯度多晶硅材料的生产,单晶硅和多晶硅的制造,硅片的生产。中游包括光伏电池,光伏组件(玻璃,支架等)以及逆变电器环节。下游是光伏发电的应用端,包括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发电。
图表1:光伏产业链(来源:国际能源)
1.2.2 风电产业链
风能是太阳能的一种转化形式。我国陆地和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是世界上最早利用风能的国家之一。但受限于成本、弃风、输送能力等制约因素,我国风电发展比较缓慢。“十三五”期间,国家持续推进特高压项目建设,弃风水平持续下降,风电消纳形势明显好转,风电产业发展步入正周期。据统计,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累计新增风电装机16.43GW,同比增长25.8%,其中第三季度新增装机达到5.35GW。
风电产业链的上游产业有叶片、回转支承、风电制动、塔筒等设备制作,中游产业以整机组装为主,下游产业以风电运营、风电维护为主。
图表2:风电产业链(资料来源:天风证劵)
1.2.3 氢能产业链
氢能被视为最有发展潜力的新能源。西方学者在上世纪70年代便提出,氢能最终将广泛渗透到传统能源的方方面面并取代传统能源,形成全新的“氢经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干勇认为,未来氢在我国终端能源体系中占比至少10%,氢能与电力协同互补,将会成为我国终端能源体系的消费主体。中国氢能联盟预测,在2030年碳达峰愿景下,我国氢气的年需求量将达到3.715万吨。
完整的氢能产业链包括制氢(电解水制氢、工业副产氢等)、储氢、运氢、加氢(加氢站加氢)、转化(燃料电池)、应用(汽车、供热等),简称“制储输用”。我国目前已经有一定的氢气产业,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计数据,2012—2020年,我国氢气年产量从1600万吨增加到2500万吨,是世界第一大产氢国家。其中,中国石化和国家能源集团是国内氢气产量最大的两家企业。2020年,中国石化氢气年生产量达350万吨,占全国氢气产量的14%;国家能源集团年生产400万吨,占氢气总体产量的16%。此外,2020年,我国金属储氢材料产销量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最大储氢材料产销国。但是,目前2500万吨氢气产量中,仅有1%左右作为能源使用,氢能产业发展总体还处于初级阶段。
图表3:氢能产业链
2. “双碳1+N”政策体系中的新能源产业规划
2.1 关于光伏产业链、风电产业链的政策规划
我国光伏、风电产业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基础。“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的“1”号文件提出“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资委相继出台了光伏、风电产业的配套政策。
综合现行政策,光伏、风电产业在新阶段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如下特点:
(1)分布式光伏能源将成为集中式能源的有力补充形式。探索光伏分布的多元布局,现阶段重点是整区(县)推进、屋顶式分布式光伏能源项目。
(2)多能互补发展是集中式能源的重点发展方向。国家将积极建立光伏发电与光热发电、风电互补调节的风光热综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以及海上风电基地。
(3)新型电力系统以“源网荷储一体化”为目标。国家将完善电力消纳与装机指标的衔接机制,健全源网荷储互动技术应用架构和标准规范,建设源网荷储协同互动调控平台。
(4)改造废弃设备建设新型储能设施。国家鼓励利用废弃矿区开展新能源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利用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和相关设施建设新型储能设施。
序号 | 文件名称 | 生效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 2021年9月22日 | 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 |
2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 | 2021年10月25日 | 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 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推动建立光热发电与光伏发电、风电互补调节的风光热综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 坚持陆海并重,鼓励建设海上风电基地。 |
3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21年2月25日 | 在工业负荷大、新能源条件好的地区,支持分布式电源开发建设和就近接入消纳,结合增量配电网等工作; 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建设。 |
4 | 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1年5月3日 | 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当年和次年消纳权重,各省按照当年权重进行考核评估,按照次年权重开展项目储备。 |
5 |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 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1年5月11日 | 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按照此要求计算未来五年间光伏发电年均装机增长在80GW左右; 2021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5亿元,超过之前市场预期的 3 亿。 |
6 | 国家能源局《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 的通知》 | 2021年6月20日 | 试点县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光伏可安装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等不低于40%,工商业分布式地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不低于20%。 |
7 | 国家发改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1年8月1日 | 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
8 | 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1年11月24日 |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包括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项目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
9 |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科创〔2021〕93号) | 2021年11月27日 | 2025年,中央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5%,万元产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达到5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营收比重不低于30%; |
图表4: “1+N”中的光伏风电产业政策
2.2 关于氢能产业的政策规划
目前,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关于氢能产业的顶层设计文件尚在编制中,现行产业政策多由地方政府制定。据不完全统计,北京、河北、四川、山东、内蒙古等地出台了专项氢能整体产业发展政策;广东、重庆、浙江、河南等出台了氢燃料汽车细分领域专项政策;还有不少地区将氢能相关发展规划纳入新能源汽车产业全省“十四五”规划当中。
现阶段氢能产业的发展规划重点布局有:
(1)传统化石能源制氢的“灰氢”“蓝氢”产业;
(2)氢燃料电池以及氢燃料电池城市客车、公交车产业;
(3)加氢站;
(4)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绿氢”技术研发与设备研制。
综合而言,氢能产业是高新技术密集型产业,我国现阶段技术条件距离规模化发展还存在差距,完整的产业链条尚未形成,急需相关政策明确方向。业内人士认为,突破技术瓶颈,加快技术研发,打通“产学研用”通道,在以交通运输领域为主要的示范应用的基础上,鼓励引导传统能源化工企业布局氢能,补强氢能储运等薄弱环节,是氢能顶层设计的重点问题。
序号 | 文件名称 | 生效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 2021年9月22日 | 加强氢能生产、储存、应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 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 |
2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 | 2021年10月25日 | 加快氢能技术研发,推动科研合作和技术交流; 加快氢能技术的示范应用,探索在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积极扩大氢能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 |
3 |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科创〔2021〕93号) | 2021年11月27日 | 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 |
图表5: “1+N”中的氢能产业政策
3. 新能源项目投资的合规重点
“双碳”战略无疑是推动光伏、风电、氢能等新能源产业步入快车道的重要因素。在双碳“1+N”政策体系保障下,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打开,技术研发领域突破,新能源产业市场环境不断优化,为新能源项目投资创造出良好的时代机遇。但是,新能源产业对政策依赖度较高,急速发展容易产生项目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对于投资者而言,无论是立项开发新项目,还是融资并购在建项目、建成项目,针对新能源项目在立项备案、项目选址、建设标准等方面的特殊性,做好项目风险控制、加强合规管理,对项目顺利推进意义重大。
3.1 关于投资主体的问题
3.1.1 外国投资者的准入
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0)》,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新能源项目不存在准入、投资比例的限制,部分新能源产业是鼓励外商投资的,包括氢燃料生产、存储、运输、液化(66),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257),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266),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269),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2.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301)、太阳能电池(304),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383),加氢站建设、经营(394)。
3.1.2 在建新能源电站项目的主体变更
新能源电站项目有严格的建设指标规模控制,为防止倒卖项目备案文件、倒卖项目权益等扰乱二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明确规定,“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此后,国家能源局先后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450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关于印发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监管报告(新能源部分)及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384号)等文件,严格禁止未经重新备案/核准,以融资、合作开发等形式投资在建项目,该类行为涉嫌倒卖买卖光伏、风电新能源项目立项文件(备案或核准)及相关重要前期批复文件,即俗称的“倒卖路条”,能源监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相应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行政处罚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罚措施。
上述监管文件明确:已经办理备案手续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公司股权在新能源电站项目立项后至并网投产前发生股权变动,涉嫌违反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的相关规定。
3.2 关于项目用地的问题
3.2.1 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的项目用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性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土地法规分别对林地、草原、湿地等细分土地类型做了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政策,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需严格遵守生态红线等土地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基本农田,可根据建设内容,以出让、划拨、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取场地使用权。
文件名称 | 施行日期 | 主要内容 |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5〕1511号) | 2005年08月09日 |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其中,非封闭管理的风电场中的风电机组用地,按照基础实际占用面积征地;风电场其它永久设施用地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 2015年 |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 2015年11月27日 | 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16〕62号) | 2016年05月09日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中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是指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已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资金补助的林地。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宜林地,可根据本地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用于建设光伏电站。 |
《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 | 2017年9月25日 | 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已失效)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 | 2019年2月26日 | 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 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
图表6:光伏风电项目用地的重点政策文件
3.2.2 氢能项目的项目选址
因为氢气是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氢能项目的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选址复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2)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3)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4)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6)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3 关于审批手续的问题
3.3.1 项目开发所需的政府批文
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流程通常分为前期手续准备、立项、建设、经营四个阶段,围绕光伏、风电、加氢站、氢燃料电池项目,将项目开发所需的政府批文按立项类、建设类、经营类整理如下。
主管部门 | 批文名称 | |
立项类 | 能源部门 | 纳入建设规划、发展规划、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关于建设规模指标的批复(光伏风电) |
关于补贴电价的批复(光伏风电) | ||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协议 | ||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 | ||
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 |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 | 使用林地的审核文件 | |
自然资源部门(草原) | 使用草原的审核文件 |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 |
应急监管部门 | 安全预评价批复 |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或有) | ||
文物部门 | 选址意见 | |
武装部门 | 选址意见 | |
发改部门 | 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 | |
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有) | ||
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核批复 | ||
建设类 |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证 | ||
土地复垦验收备案 | ||
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竣工验收备案 | ||
应急监管部门 | 安全设施验收备案 | |
消防设施验收备案 | ||
水利部门 | 水保验收 |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保设施验收备案 | |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 | 质检文件 | |
气象部门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 | |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 | ||
经营类 | 住建部门 | 燃气经营许可证(氢能) |
应急监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氢能) |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许可证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气瓶充装许可证(氢能) |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
图表7:新能源项目必须的常规手续文件
3.3.2 氢能项目的经营资质
我国目前尚未对氢能“制储运用”颁布从业资质规定。氢气属于危险化学品,我国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非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气瓶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等。从事氢能产业需遵守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同时,各地方政府还可能提出特定的资质要求。
3.4 关于环境安全合规的问题
项目环境合规性已经成为影响项目推进的重大风险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在施工期的扬尘、噪声、施工废水及固体废弃物,项目投产后,光伏发电运转无噪音、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风力发电会因叶轮转动产生一定的噪音污染;氢燃料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铅废液、含铅废水、酸雾等液体、固态污染物。总体而言,新能源项目是相对洁净的环境友好型资源,但在项目开发中,仍需遵守环境合规的相关制度。关于环境合规,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了生态红线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制度、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环境污染行政征收制度、“能耗双控”制度等。
序号 | 事项 | 内容 |
1 | 禁止/限制建设区域 | 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红线保护区 |
2 | 水土保持 | 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 |
3 | 总量控制与区域限批 | 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控制,温室气体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4 | 建设项目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验收 |
5 | 行政许可 | 固弃物处置,排污许可 |
6 | 地方环保政策 | 如陕西秦岭保护制度 |
图表8: 环境合规重点关注事项
3.5 关于项目融资的问题
为了解决新能源项目的资金需求,除了传统的增资扩股、合资合作、银行贷款等常规融资渠道,新能源项目还可借助新兴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丰富项目资金来源。
3.5.1 CCER项目
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能有效减少原先电网中中由传统化石燃料火电厂发电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可通过认证自愿减排量(CCER)后,在碳排放权交易中获得额外收益。
图表9:北京环交所备案的光伏发电CCER项目(资源来源:北京环境交易所)
3.5.2 碳金融工具
(1)低息贷款。2021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创设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这一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碳减排支持工具实际上属于央行再贷款的一种,即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碳减排贷款后,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利率为1.75%。在现有再贷款工具中,1年期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为2.95%,支小支农再贷款利率为2.25%,扶贫再贷款和金融稳定再贷款利率为1.75%。该工具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三个碳减排领域。风力发电、太阳能利用、高效储能(包括电化学储能)、智能电网、大型风电光伏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户用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跨地区清洁电力输送系统、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等新能源项目都在支持范围内。
(2)补贴确权贷款。《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号)规定,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以审核公布的补贴清单和企业应收未收补贴证明材料等为增信手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企业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为上限自主确定贷款金额。申请贷款时,企业需提供确权证明等材料作为凭证和抵押依据。
(3)碳债劵。中国银行间协会《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提出满足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发行碳中和债,碳中和债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
(4)碳基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6号)提出,要“有序发展包括碳基金在内的碳金融产品与衍生工具”。2021年7月,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联合国家电力投资集团、盛隆电气、正邦集团成立“碳中和—新能源”基金,规模100亿元,聚集企业节能减排设施设备的建设配置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投入;中国宝武刚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立宝武碳中和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500亿元,聚焦风、光等投资市场的碳中和产业项目。
(5)可再生能源发电应收补贴款资产证劵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是由财政部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补贴清单)的发电项目下发的补助资金。对已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而言,就已完成发电和销售的电量享有的营收补贴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中央财政补贴专项,权属明确,属于可预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可按照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4. 结语
双碳战略推动下,以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氢燃料电池等为代表的新能源项目迎来高速发展的新机遇。新能源项目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审批流程复杂,项目合规性涉及的审批手续、选址用地、发电补贴、环境安全、建设标准、结构性金融工具等关键问题,有些问题能找到专门的政策依据,还有些问题只能在相关政策框架内,参照执行。因此,新能源项目投资,仅仅做好产业分析、财务测算远远不够,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开展专业尽职调查,摸清项目基础情况,明确地方政策,合理设计项目交易结构和交易合同条款,在交易过程中预防并控制风险,于项目启动初期便嵌入合规管理,才可保障投资安全、实现投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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